2016-03-29发布 2016-05-01 实施
北京消防协会发布
目次
前 言
1 范围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3 检测报告内容格式
4 检测报告要求
5 档案管理
附录 A(规范性附录)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报告
前言
本标准贯彻了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相关内容。
本标准由北京消防协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由北京消防协会行业指导部、电气防火检测行业分会组织起草。
本标准参编单位:北京海安博大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国华、钟利智、敖日塔、张田莉、崔荣华、林森、王庆礼本标准主要审查人:江朝晖、刘学军、韩忠、张志强、沈炎明、高晓斌、刘洪山本标准 T/BJXF 004-2016 首次发布
电气防火检测报告编制指南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报告的编制、审核、批准、发放和归档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地下、爆炸危险场所及防静电、防雷的电气防火检测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DB11/065-2010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
BJXF•TB002-2015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评定规则
3 检测报告内容格式
电气防火检测报告见附录《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报告》(2016 版)。
4 检测报告要求
4.1 封面填写要求
4.1.1 报告“CMA 章”应加盖在封面左上角。
4.1.2 电检“报告编号”规则:前四位用四个大写拼音首字母表示本单位名称;“(2016)” 代表年份;“DJ”是电检的大写拼音首字母;后四位是本单位电检报告的年度排序数,0001~9999 应为连续自然数。
4.1.3 报告的“项目名称”即该建(构)筑物的名称,应与建审、验收或备案等法律文书的称谓相同。
4.1.4 报告的“委托单位”应为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**合同相对人。
4.1.5 报告的“编制日期”应为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(授权签字人)签发报告的日期。
4.1.6 报告的“编制单位”即本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的法定名称。
4.1.7 说明中所述之外的其他内容为固定格式,一般应不做变更,以下相同。
4.1.8 盖章规则:此页仅盖骑缝章(公章和检测专用章,红色印记应涵盖报告全册),位置在长边的 1/3 和 2/3 处,此页压盖的印记占印章直径 1/10~1/8。
4.2 项目概况填写要求
4.2.1 如因故缺少建审、验收、备案文号等信息,应在相应栏中填“/”,并在“备注说明”栏中做缺失原因的简要说明。
4.2.2 项目中的各参加单位信息、项目参数都应与此项目的法律文书所述一致。
4.2.3 报告中“检测日期”按实际检测日期填写;“检测面积”即检测范围所涵盖的面积。
4.2.4 报告中的“使用性质”、“建筑类别”、“供电等级”、“检测类别”均应与此项目的法律文书所述一致。
4.2.5 此页为报告页码排序的起始页,整个报告页码应连续。
4.3 报告评定填写要求
4.3.1 报告中的“检测内容”即本次检测合同中约定的范围,应符合 DB11/065-2010 中的要求,选中时应在选择框“□”内填“√”,未选中时应填“×”,不得空置,单项统计中填写所检测单项的 A、B、C 类隐患点数及实际检测点数。
4.3.2 检测实施前必须查阅有效的设计文件、竣工图、说明书等资料,并注明所依据的图纸编号、设计文件版本号等。
4.3.3 报告中的“检测结论”根据 BJXF•TB002-2015《建筑电气防火检测评定规则》进行判定,结论中“As=、Bs=、Cs=”分别填写检测报告中各单项隐患点数的汇总数;并依据火灾危险类别综合评定规则,计算被测部分火灾危险系数,被测部分火灾危险系数计算的经验公式如下:
X=(Cs+3Bs)/Zs
其中:
X ——火灾危险等级评定系数
Zs——被测部分实际检测点数
Cs——被测部分
C 级隐患点数
Bs——被测部分
B 级隐患点数
As——被测部分
A 级隐患点数
根据火灾危险系数 X 的结果选择对应结论,选中时应在选择框“□”内填“√”,未选中时应填“×”,不得空置。
I 类(无 A 级、X≤0.1):该建筑无电气火灾隐患,电气系统安全,本次检测合格。
II 类(无 A 级、0.1<X≤0.2):该建筑存在轻微电气火灾隐患,电气系统较安全,本次检测基本合格。
III 类(无 A 级、0.2<X≤0.4):该建筑存在电气火灾隐患,电气系统不安全,本次检测不合格。
IV 类(存在 A 级或 X>0.4):该建筑存在严重火灾隐患,电气系统极不安全,本次检测严重不合格。
4.3.4 盖章规则:在检测结论栏末尾加盖检测专用章。
4.4 检测报告内容填写要求
4.4.1 报告中所列共 5 个单项(不包含其它),其中如有本检测项目中未涉及的单项可将整个单项删除;如有未涵盖的单项应依据相应规范做出增补。
4.4.2 单项中的子项如在本检测项目中未涉及到,应在其后对应的栏目中填“/”,但不允许删除任何子项;如有未涵盖的,认为有必要增加又有规范依据的子项,可在该单项内同类子项后做相应增加,并在原序号后加补“n”(n=自然数)。
4.4.3 数量栏中涉及灯具开关、配电线路等情况时,可按楼层(防火分区)、回路数量确定,单位也应随之改变。
4.4.4 报告中“检测结果及数据”栏中如果为非单个数据,应按“最小值-**值”的方式列出;非数值类结果应描述明确,包含多个结果时应分别描述。
4.4.5 报告中“分项评定”栏根据检测评定规则统计“隐患点数”和“符合点数”,并将统计的数值填写到相应的栏目,“隐患点数”与“符合点数”之和应等于该分项“抽检数量”。
5 档案管理
5.1 内容
电气防火检测报告档案包括编制、填写、更改、识别、收集、索引、存档、维护和清理等。
5.2 要求
检测机构应当客观、真实、完整地保存电气防火检测报告。
5.3 保管期限
电气防火检测报告保管期限为 20 年。
附录 A (规范性附录)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报告
北京天一电气防火检测壹级资质,专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及电气检测服务,出具消防检查验收所需的消防/电气检测报告。